南京市中医院出现医疗事故怎么办
一、南京市中医院出现医疗事故怎么办
依照相关法规之要求,若出现医疗事故导致赔偿等相关民事责任产生争议之时,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充分协商予以解决;如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其可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调解申请,同时,亦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对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所引发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过程中,应当制作详细的协议书。该协议书需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医疗事故的具体成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经过协商所确定的赔偿金额等重要内容,并且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亲笔签字确认。已经被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案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且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来计算赔偿金额。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相应义务;反之,若调解未能成功或在调解达成协议之后有任何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进行调解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谁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可依法享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利的具体主体包括如下两类:首先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该部门接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详细报告或医疗争议当事人提出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正式申请时,若其认为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应将相关事宜移交给专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此种鉴定方式具有明显的行政鉴定特征。其次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如果医患双方就医疗事故争议达成了协商解决的共识,并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他们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来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三、肠镜击穿算医疗事故
关于在实施肠镜检查过程中所引发的肠道穿孔,其能否被界定为医疗事故,必须依据医疗技术鉴定的结果方能作出准确判定。
若存在如下情形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通常将难以被定义为医疗事故:
(1)在面对紧急状况时,为了挽救濒临死亡患者的宝贵生命而不得不采取的紧急医学处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2)在医疗实践活动当中,患者因为病情异常或个体特质独特而触发了医疗意外事件;
(3)在当前医学科技水平下,对于某些无法预测或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我们也无能为力;
(4)在无过错输血过程中,由于感染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
(5)由于患者自身原因导致治疗延误,从而引发的不良后果;
(6)由不可抗拒的外部力量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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